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有下列损伤或损伤后遗症可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
1、颅脑、脊髓等神经损伤致,肢体活动、感觉障碍,精神障碍或智力低下影响日常生活;
2、头面部损伤致,头面部遗留显著瘢痕或眼睑下垂畸形影响容貌,视力及听力等功能障碍,口腔损伤致牙齿脱落或张口受限,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颅骨缺损;
3、颈部损伤致,颈部前侧遗留大面积瘢痕或影响颈部活动,呼吸或吞咽功能障碍;
4、胸腹部损伤致,女性乳房缺失或畸形,4根肋骨以上骨折或2根肋骨以上缺失,内脏破裂修补或切除;
5、盆部损伤致,骨盆骨折畸形愈合,盆腔内脏器损伤遗留功能障碍;
6、四肢损伤致,截肢,四肢长骨骨折,关节功能障碍;
7、脊柱损伤致,胸椎或腰椎一个椎体粉碎性骨折、胸椎或腰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达三分之一以上、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8、皮肤损伤遗留大面积瘢痕。
一、轻微伤认定标准
轻微伤的认定主要从头颈部伤害、躯干会阴、四肢损伤以及其他损伤的程度进行判断的,其具体的判断依据为:
1、头颈部伤害程度的判断标准
(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伤。
(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4)涎腺其导管损伤。
(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2、躯干会阴的判断标准
(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8)阴囊、阴茎挫伤。
(9)脊柱韧带损伤。
(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3、四肢损伤的判断标准
(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手、足骨骨折。
(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4、其他损伤的标准
(1)烧烫伤
(2)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3)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4)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5)烫伤达真皮层。
(6)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7)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8)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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