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文书确认:“一、被申请人某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毛某2021年9月至11月工资7533元。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6158.77元。三、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申请强制执行,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某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除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根据债权人的反映,并经现场调查,被申请人在2021年6月份已搬离,公司不再经营。某服饰有限公司执行案件3件,均因未能执行到位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3件执行案件申请标的总额75370.56元。
在此背景下,申请人同意将某服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实,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已经查明,被申请人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被申请人对移送破产审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同时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法裁定受理毛某对某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某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务人选择“宁可跑路、不愿破产”的原因可能有多方面。
1. 涉及法定代表人或家庭成员担保:如果债务涉及法定代表人或家庭成员的担保,即使通过破产清算,担保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选择直接跑路,以避免承担担保责任。
2. 公众对破产认知不足:由于社会上对破产的认知不足,很多人对破产存在误解和偏见。破产被视为一种失败的表现,会给人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因此,债务人可能会避免选择破产,以避免这种心理压力。
3. 违法行为可能被揭露:如果债务人存在违法行为,例如偷税漏税、虚假财务报告等,那么破产可能会暴露这些违法行为。面临诉讼和刑事责任的风险,债务人可能会选择跑路,以避免法律制裁。
4. 难以从金融机构贷款: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已经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或融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选择破产清算,他们可能无法继续获得贷款或融资支持。因此,他们可能会选择跑路,以避免无法偿还债务或惧怕追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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